解除勞動合同收到的經濟補償金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的,要交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沒有超過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