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條款能夠變更嗎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可修改、補充或者刪減。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必須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實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的條款能夠變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