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簽了勞務合同老闆會違約嗎

一、已經簽了勞務合同老闆會違約嗎

已經簽了勞務合同老闆會違約嗎

簽了勞務合同老闆也有可能會違約,但是違約的話,老闆需要進行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用人單位出現以下情形,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用人單位在發生以下情形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注: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或雖然同意續簽但降低勞動者原待遇或改變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注:用人單位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注:用人單位註銷關閉等情況出現,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於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在第四十六條明確列明。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注: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導致勞動合同解除,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勞動法》規定的情形之外,老闆不是依法開除員工,都算是違約了,需要對員工進行一定的賠償,而勞動合同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向老闆依法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