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勞務簽了合同違約了怎麼辦?

一、跟勞務簽了合同違約了怎麼辦?

跟勞務簽了合同違約了怎麼辦?

簽訂勞務合同後單方面毀約要怎麼處理,要看具體情況定。這裏的單方面是分爲用人單位與個人兩個方面的,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如果是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拒絕用工的,勞動者可以以未提供勞動作爲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單方面毀約,也要賠償用人單位相應的損失。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從構成要件上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應具有一元性。在違約責任的構成上,英美法系合同法認爲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爲的存在,而大陸法系傳統的法律與理論都認爲應具備四個要件:違約行爲、損害事實、違約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違約人主觀上的過錯。基於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宜採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關於違約責任要件的規定,即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需違約行爲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於兩點:

(1)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構成上並不以損害事實爲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損害事實僅是在承擔賠償損失違約責任時的一個前提,並不能說,無損害事實,勞動合同違約方即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2)勞動合同違約責任以違約行爲的存在爲構成要件,不僅方便裁判,利於提高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當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責任感,儘量遵守合同紀律。

三、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1.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構成要件具有一元性,違約行爲、損害事實、違約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違約人主觀上的過錯。這四個方面是勞動合同中違約責任的主要構成要件,滿足這4個條件即可認定爲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