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離職前福利是否會發放?

一、勞動合同法離職前福利是否會發放

勞動合同法離職前福利是否會發放?

是否會發放就要看之前是否有約定,如果沒有那麼這個福利是不可以進行要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爲此,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試用期員工提前3日通知(正式員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即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辦理辭職手續)

二、員工離職績效獎金是否需要發放?

是否需要發放要看績效是否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如果不是,那屬於獎勵性質,不需要發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法關於員工自動離職的工資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目前廣東省的內部仲裁規定,員工不辭而別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舉證責任)。故對不辭而別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前提是要有員工造成損失的證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法裏如果勞動者要進行離職的話,那麼一般用人單位就必須要結清全部的工資,但對於所存在的福利,只要沒有特別的約定一般是得不到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雙方就一定要協商好,避免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