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有什麼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解除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應履行如下手續:
1、按勞動法規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
2、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3、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除提前解約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1、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2、工作、業務的交接;
3、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4、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爲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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