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訂勞動合同注意哪些問題

續訂勞動合同注意哪些問題

大多數的勞動合同都是約定了期限的,而在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之間可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由於此時涉及到雙方的權利義務,因此有一些問題是需要格外注意的。那究竟續訂勞動合同注意哪些問題?我們一起在下文在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續訂勞動合同注意哪些問題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爲了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就此簡化程序,否則,當出現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需時間跨過原勞動合同終止日期時,即進入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階段,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關係也同時轉爲解除勞動關係,相應的代價是不一樣的。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條也同樣適用於勞動合同的續訂,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一個月內將續訂手續辦理完畢。

3、若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並按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依法發出續簽意向,並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終止勞動合同,都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用人單位在依法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時,應特別注意法律規定的不得終止或者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的情況。例如,女工“三期”期間、勞動者處於醫療期期間、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等情況。

另外,如果雙方在續訂勞動合同時,透過平等協商一致,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約定作出修改,用人單位應當在續訂的勞動合同書中予以明確。在些,公司重新修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部門備案。

二、員工不願續訂合同怎麼辦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自《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爲督促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於拖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處罰。而新法一經頒佈,公司形成許多員工無故拖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達到其獲得雙倍工資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意識到用人單位所面臨的實際困難,賦予用人單位在因勞動者原因拒籤勞動合同時,終止與其之間所建立的勞動關係的權利。

續訂勞動合同所產生的最大法律後果就是能夠延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還可以繼續。而在進行續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上述五方面的問題是需要當事人格外注意的地方。更多相關知識你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陽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