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工作交接的條款可以嗎?

一、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工作交接的條款可以嗎?

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工作交接的條款可以嗎?

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工作交接的條款是完全可以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工作交接做出以下解釋: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是怎麼樣的?

1.由用人單位提出要約邀請,尋找並確定勞動者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四個步驟:

第一,公佈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公佈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招工條件,二是錄用後的權利義務。涉及招工的工種或崗位、招收的名額、招收對象及條件、招工地區或範圍、錄用後的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護條件和應遵守的單位規章制度等。從法律角度看,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具有要約的法律效力

第二,自願報名。勞動者根據招工條件結合自身的志願愛好,自願報名。根據我國勞動法規規定,單位招收職工,必須招收年滿16週歲的勞動者,特殊行業招收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時需要經過特殊審批。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自願報名應招,是對公佈內容的一種認可,表明願意在此基礎上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全面考覈。用人單位對報名的應招人員可以進行德、智、體全面考覈。具體考覈內容可以根據生產或工作的性質和需要有所側重。例如,招收學徒工人,可以側重文化考覈;招收技術工人,可以側重該工種的技能考覈;招收繁重體力勞動者,可以側重身體素質的考覈;招收初級技術工人。考覈標準可以稍低;招收進階技術工人,考覈標準可以稍高。

第四,擇優錄用。用人單位對應招人員進行全面考覈後,應嚴格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評判,不得徇私舞弊。對考覈結果必須公開張榜,公佈擇優錄用人員,接受羣衆監督。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約定,一般約定的條款需要在雙方協商好之後才能進行簽訂,不管是哪一種條款只要不違背法律的道德,只要不傷害到各自的利益,此條款都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