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上寫了支付違約金時該怎麼支付違約金?
如果勞動者出現違約情況時並且勞動合同上也有寫明要支付多少違約金時,勞動者就得要按照合同上的規定來支付違約金;當然也有特殊的情況除外。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的計算情形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期中與勞動者約定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只有在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三、關於勞動合同違約情況的判定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約定兩種形式,第一種賠償損失的方法。即約定由違約一方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第二是約定違約金,採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所謂的違約,不是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比較嚴重的違約,造成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當勞動者出現違約情況時並且勞動合同上有明確的所需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時,要按照合同上的要求來執行;當然也有特殊的情況除外,上面還拓展了一些其他相關知識,伽伽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判定到底是屬於哪一方的錯誤再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