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書是什麼?

一、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書是什麼?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書是什麼?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書是當時的就是雙方當事人爲建立勞動關係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就變更不能協商一致,那麼即變更未成,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這是通常情況,但個別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法》第26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爲避免由於勞動合同變更引發糾紛,勞動者應當知道如何變更勞動合同。無論因爲什麼原因變更勞動合同,當事人都應當協商一致,因此勞動者應知道無法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怎麼辦。勞動合同變更時,應當依法給予受損失的一方當事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最好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問題諮詢一下專業律師,獲取專業的法律意見。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爲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二、聘書能視爲簽訂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九項條款。

如果聘書的內容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就不能視爲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如果聘書內容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且雙方按照聘書的內容履行彼此的權利義務,就具有了勞動合同的性質,可視爲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就視爲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且是屬於對於雙方都是有一定的約束力的,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意味着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因此書面勞動合同簽訂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