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回覆意見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糾紛回覆意見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勞動合同糾紛回覆意見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透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回覆意見函模板如下:

單位與勞動者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屆滿,單位決定繼續與續訂勞動合同,如同意續訂合同,請於____月____日上/下午____時到____(部門)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如不同意續訂合同,請於____月____日前以書面方式答覆單位。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籤 收 回 執

本人已收到單位(______)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發出的《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二、勞動合同糾紛調解範圍有哪些?

勞動合同糾紛調解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於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係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進行的和解性諮詢,透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諮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勞動爭議的範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合同糾紛,可以透過協商形式達成和解和共識,雙方可以針對勞動合同糾紛爭議點回復訴求以及希望的處理意見,儘量透過協商形式達成共識和諒解,高效解決勞動合同糾紛爭議性問題,如果確實無法協商一致需要透過法律途徑解決處理的,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向管轄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