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自動續簽合法嗎?

勞動合同自動續簽合法嗎?

當今社會每個人都需要用勞動來換取錢財收入。而勞動合同是使我們可以獲得回報的基本保障。但是很多人都覺得籤勞動合同很麻煩,有的人在合同到期之後就不會再選擇續簽,其實這樣在很大程度上使我們的資金回報產生風險。有的人也在諮詢勞動合同可不可以續簽,勞動合同自動續簽合法嗎,現在小編來給大家解答。

一、“自動續簽”是否等於合法的勞動合同訂立行爲關於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句話內涵很豐富,所謂的書面勞動合同必須包含以下幾個要素:

1、存在書面合同法律上書面的範圍不僅是指紙質,電子形式的合同也行,如電子郵件。但是由於電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太可靠,一旦發生爭議,需要對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討論,枉費功夫,所以推薦使用紙質的勞動合同。

2、存在簽訂行爲 簽訂是對勞動合同條款的認可。紙質的勞動合同上,雙方要簽字蓋章而電子形式的合同中,表示認可的語句和發出該語句的行爲也是簽訂。

3、存在法定條款《勞動合同法》中對於法定條款有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就是其中一項。其他比較重要的還有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

首先,公司所採取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沒有異議合同自動續簽。這一做法使得續簽的勞動合同沒有單獨的書面版本,沒有單獨簽訂的行爲,其勞動合同期限也缺乏明確的約定。不符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要求,不應當視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其次,所謂“沒有異議,自動續簽”的條款,是採取了合同中默示的效力。即使用一種不作爲,表明合同方的態度。這種做法不適合使用在勞動合同中。一般的合同雙方履行完畢後覺得滿意,可以按照原來的條件繼續不斷履行下去。但勞動合同是對勞動關係的約定。勞動關係一方提供勞動,一方支付報酬。勞動者需要隨着年齡的增長、經驗的提高,獲得更好的報酬和福利待遇。如果僅僅憑藉某一次合同簽訂,勞動者就放棄了未來數十年透過勞動合同將改善後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的權利,這不是勞動合同法要求書面訂立的初衷。

再次,認可自動續簽的做法,可能對勞動合同法體系帶來重大漏洞。最有可能出現的就是自動延長條款,如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如果勞動者沒有書面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一年。如果認可自動續簽的默示效力,就不能否認自動變更的默認效力。認可了這種自動變更條款,那《勞動合同法》中對於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束將徹底喪失意義。所以,綜合來看,自動續約的條款不能被認爲是合法的勞動合同訂立行爲。用人單位據此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到期第二個月起支付兩倍的工資。

二、“自動順延”是否等於簽訂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分爲“固定合同期限”、“無固定合同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表示簽訂這份自動順延的勞動合同,其實質是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的觀點是否正確?筆者認爲,此類約定了“自動順延”條款的勞動合同並不屬於上述三種勞動合同之中的任何一種。一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就不會再出現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情形。而本案中勞動合同三年期滿後,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有選擇不續簽或不順延,終止勞動合同履行的權利,這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性質與特徵並不相符。再說,如果“自動順延”的條款生效,那麼連續簽訂二次合同後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就會變成一紙空文,這顯然違反了立法本意。因此,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就使勞動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種法定類型。根據勞動合同類型法定的原則,超出的類型不具有合法性,此類“約定順延”的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三、勞動合同續簽的簡化形式在實踐中,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對於勞動合同的續簽無其他異議,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續簽時,可製作《勞動合同續簽確認書》,對雙方續簽的意思表示及原合同條款的繼續履行作一個書面的確認,如此形式上相對比較簡化,同時也符合了勞動合同續簽的法定要求。

綜上可見,勞動合同自動續簽合法嗎是一個較爲複雜的過程,其中涉及到多條法律。小編在這裏只是爲大家做出一些法路法規上的明確,每個人所面對的情況不同,小編建議大家還是要根據自己的情況去找專業機構去做法律諮詢或者找律師來諮詢,只有這樣纔可以準確的解決自己所面對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