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章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法人章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一、法人章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法人印章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一般是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法人印章。即使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只有法人印章,也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勞動合同簽訂實踐情況,勞動合同應由勞動者簽名,並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或者由用人單位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者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名。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上都是由法人蓋章或者代表簽字生效的,而且還需要勞動者的簽字才能夠生效,否則是不會生效的,只有在合同雙方簽訂或者蓋章的情況下,這份勞動合同纔是一份有法律效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