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到期與辦離職手續有時間期限嗎?
合同到期與辦離職手續沒有時間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以選擇不續簽嗎?
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以選擇不續簽,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三、勞動合同續簽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訂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2、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hr應當瞭解員工意向。先徵求員工意見是否續訂,協商續訂合同事宜,避免不續訂的補償金。
3、協商續訂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後,雙方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蓋章。
四、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儘管在處理勞動關係時大體程度上不能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但實際上勞動關係當中的很多問題處理起來都非常的靈活的,就像是員工本人如果在合同到期後決定不續簽了,實際上按照規定也得提前一個月就通知用人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