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到期離職手續如何辦理?
合同期滿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分爲兩種,辦理的手續不一樣:
1.一種是單位不願意續簽;
2.一種爲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單位不願意續簽:
1.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將按照勞動者服務時間給勞動者補償金,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2.可以按約定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
a.交接工作;
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c.覈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補償金總額,約定發放時間;
d.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e.憑藉離職證明和《勞動合同》去社保局辦理失業保險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
f.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1.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
a.交接工作;
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c.覈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
d.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e.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二、勞動合同到期後不想續簽可以要求賠償嗎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爲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爲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爲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爲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爲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爲準。
在近幾年中,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提高,都會透過法律的方式來維護和保障自己的權益,當勞動者入職了用人單位後,也會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規定明確的合同期限,如果在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協商後不進行續簽,也是可以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