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工作地點如何約定?

一、勞動合同工作地點如何約定?

勞動合同工作地點如何約定?

勞動合同工作地點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協商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是怎麼樣的?

1.由用人單位提出要約邀請,尋找並確定勞動者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四個步驟:

第一,公佈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公佈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招工條件,二是錄用後的權利義務。涉及招工的工種或崗位、招收的名額、招收對象及條件、招工地區或範圍、錄用後的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護條件和應遵守的單位規章制度等。從法律角度看,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具有要約的法律效力

第二,自願報名。勞動者根據招工條件結合自身的志願愛好,自願報名。根據我國勞動法規規定,單位招收職工,必須招收年滿16週歲的勞動者,特殊行業招收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時需要經過特殊審批。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自願報名應招,是對公佈內容的一種認可,表明願意在此基礎上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全面考覈。用人單位對報名的應招人員可以進行德、智、體全面考覈。具體考覈內容可以根據生產或工作的性質和需要有所側重。例如,招收學徒工人,可以側重文化考覈;招收技術工人,可以側重該工種的技能考覈;招收繁重體力勞動者,可以側重身體素質的考覈;招收初級技術工人。考覈標準可以稍低;招收進階技術工人,考覈標準可以稍高。

第四,擇優錄用。用人單位對應招人員進行全面考覈後,應嚴格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評判,不得徇私舞弊。對考覈結果必須公開張榜,公佈擇優錄用人員,接受羣衆監督。

經過上述四個步驟,用人單位就能夠確定受要約人,即願意接、受用人單位條件並與該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於是進人第二階段。

2.簽訂勞動合同

也即完成要約和承諾的全過程。經過上一階段,受要約人確定後,即由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的草案,勞動者如果完全同意,即視爲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勞動者對勞動合同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或要求增加新的內容,應視爲對要約的拒絕。雙方繼續經過新的要約一一再要約,反覆協商,直至最終達成一致的協議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起協商訂立,對於訂立的條款一定要由雙方約定清楚,同時要確保此合同的條款真實有效,這樣才能確保合同的條款受到法律的保護,只要合同生效,那麼就需要履行各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