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願放棄經濟補償金是否合法?

勞動者自願放棄經濟補償金是否合法?

一、勞動者自願放棄經濟補償金是否合法?

勞動者自願放棄經濟補償金是合法的。如果是經勞動者本人簽字的書面承諾,只要勞動者不能證明當初簽訂書面承諾是受用人單位欺騙或者脅迫的,那麼就可以認爲這份書面承諾就是勞動者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即使勞動者反悔,用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其實生活當中如果是違法辭退的話,那麼對於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有些勞動者願意放棄用人單位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法律當中也是允許的,但是必須是在本人自有意願的情況之下,所簽訂書面的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