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用人單位能否免責?

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用人單位能否免責?

一、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用人單位能否免責?

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用人單位不能免責,根據《勞動法》第10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根據《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1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我國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該爲其員工參保。

《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違反這一法定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督檢查辦法》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具體處罰有: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數額爲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法律規定

如果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企業會承擔責任。

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的話要承擔法律責任。

企業必須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就是違法,以後萬一發生爭議,企業就處於不利地位。

對企業來說,碰到不願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或者乾脆不要,或者曉之以理,說服員工依法參保。讓員工寫“自願不繳社會保險”之類書面申請的做法,在法律上並不可行。

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當代社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是非常微妙的,有一些勞動者爲了在用人單位生存下去,所以對於用人單位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也是非常隱忍,比如說不購買社會保險,但實際上社會保險是必須要進行購買,屬於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的義務,否則就違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