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自願放棄監護人嗎?

能否自願放棄監護人嗎?

一、能否自願放棄監護人嗎?

監護是不可以隨便被放棄的,只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終止,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爲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係。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只要確定了監護人,監護還沒有終止,監護人都應該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來說,比較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爲是否有利於被監護人,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爲對於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二、詳細介紹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爲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未成年人的心智都沒有發育完全,很容易受到一些外界的干擾和影響,國家也是爲了確保他們能夠健康穩定的發展,所以也是規定監護人不僅要對他們的人身安全作出保障,同時也要對財產安全作出保護,如果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擔任監護人,也是可以向當地有關部門提出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