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人簽字也具備法律效力麼?

勞動合同法人簽字也具備法律效力麼?

一、勞動合同法人簽字也具備法律效力麼?

勞動合同中,公司公章和法人的簽字有同等的效力,合同上只有法人簽字,沒有公司的公章,這樣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並在勞動合同中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法人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託他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必須有明確的委託手續。由於我國承認事實勞動關係,簽訂合同時的瑕疵有時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最終確認,但規範簽訂勞動合同將更有利於維護勞動者權益。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三、勞動合同變更的特徵是什麼?

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的修改和補充。《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其特徵如下:

1、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是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變更協議;

2、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局部變化,不是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

3、合同變更後,原合同的變更的部分依變更後的內容履行,原合同沒有變更的部分依然有效,即合同的變更並沒有消滅原合同關係,只是對原合同的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員工閱讀條款沒有異議的,在文字中籤字的地方由員工本人簽字,相應的地方應該是單位蓋章或者法人簽字。在效力上面,法人簽字就如同蓋章,這樣的勞動合同也具備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上面沒有蓋章也沒法人簽字,則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