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23條有哪些規定?

一、勞動合同第23條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第23條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如何判斷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

所謂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簽訂的,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爲內容的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屬於合同的一種,故其生效也應當滿足合同生效的要件,具體來說包括如下幾點: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確定或者可能,且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合同(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協議。對於當事人否認該合同效力的主張其應當舉證證明。原告會透過委託書的形式明確代理人,規定好代理權限和代理時間等。

通常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如果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是不用承擔相應責任的,但如果雙方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之中有提到,勞動者必須要爲用人單位保守商業機密這樣的條款,而事後勞動者泄密或者是在勞動合同還沒有結束,期間就四處散佈,那麼是必須要承擔相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