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壞處有哪些?

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壞處有哪些?

其實現在各公司大多都是比較注重於全日制的勞動合同的,但是隨着市場關係的變化也呈現出了對於非全日制勞動關係的需求,全日制工當然在勞動關係當中各方面都是比較受到限制的,因爲累積算下來的話可能每週的工作時間都達到了24個小時的。那麼,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壞處有哪些?

一、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壞處有哪些?

可以從理解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來理解全日制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爲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非全日制用工是隨着市場經濟的就業形式多樣化而發展起來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爲便捷、靈活,既有利於用人單位靈活用工,也有利於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促進勞動者就業。

全日制勞動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勞動時間,也就是義務勞動時間,超過這一時間的工作即視爲額外勞動,用工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累計工時每週超24小時就應該屬於全日制用工。

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1)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以小時爲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而普通的勞動關係是以日、月、年爲單位建立勞動合同的。與此相對應的是,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計酬單位也是小時。

(2)勞動者可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還爲其他用人單位服務,則只能算作兼職,而不能視爲正式勞動關係,不能繳納社會保險費。而非全日制勞動關係不是標準的勞動關係,因而不受這一規定的約束。 但是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4)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7)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可以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進行對比,很明顯的是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在處理的時候是非常靈活的,而且能夠給社會創造較多的就業崗位,這些都是全日制勞動合同根本就不具備的,不過全日制勞動合同也具備比較穩定的一些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