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書具備書面勞動合同的效力嗎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而是要看該聘書是否具備勞動合同的關鍵條款。在實際生活中,勞動合同的範疇是比較廣泛的,能規範雙方勞動關係的檔案應該都是勞動合同。如果聘書的條款具備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也簽署了聘書並反饋給單位,說明雙方對勞動關係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且實際履行,那麼,該聘書可以視爲勞動合同。反之,若聘書不具備上述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則其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聘書具備書面勞動合同的效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