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勞務關係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簽訂了一種一次性或者是特殊性的勞務約定,勞務約定可以證明勞務方與用人單位之間之間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種僱傭關係。勞務關係既是在實際生活中一種非常常見的勞動僱傭關係,同時也是最容易產生勞務糾紛的一種法律關係,那麼在實際生活中,我們應該如何來認定構成勞務關係的條件呢?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的不同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

一、勞務關係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勞務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口頭形式或者是書面形式達成了一種僱傭關係,這種僱傭關係不是長久性的,一般是一次性、特殊性或者是特定時間段的平等僱傭關係,勞務關係中的勞動者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在勞動者完成約定中的義務以後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支付薪酬的行爲。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差異

1、合同主體的不同,勞務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但是勞動關係的處於僱傭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比如公司、企業、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而另一方則是勞動者個人;

2、雙方當事人關係的不同,處於勞務關係的雙方當事人是一種平等的法律關係。勞務方只需要按照口頭或合同上的約定提供該有的服務,用工單位也只需要按照合同上的約定在相應的時間向勞務方提供相應的報酬,勞務方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着隸屬關係,用工單位也不能管理勞務方,用工單位也沒有支配勞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方與用工單位是存在着隸屬關係的,勞動方需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需要完成用人單位的考勤和考覈、需要接受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需要從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分配的工作、需要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作安排。這就是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中最明顯的區別;

3、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在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的不同,勞務關係一般都是一次性或者特殊性,階段性的勞動所以當勞務方完成一次性、特殊性或階段性勞動以後,僱傭方會及時向勞務方結傭,這種結傭方式沒有規律性但卻具有快速性的特點,而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一般會對勞動者的工作採用按月支付的這種有規律、定期的支付方式;

4、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在法律上的適用性質上的不同,如果是雙方因爲勞務關係而產生了糾紛的話,不管是勞務方還是用人單位之間對事件有糾紛,都是屬於是平等主體的雙方的糾紛問題人民法院在遇到這種糾紛的時候會根據民法中的法律法規來對糾紛進行協商調解與解決,而勞動關係中所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平等主體雙方的糾紛而是屬於隸屬關係的糾紛,在處理這種糾紛的時候,人民法院會根據勞動法來對糾紛進行調整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