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勞動合同效力律師有什麼作用?

一、東莞勞動合同效力律師有什麼作用?

東莞勞動合同效力律師有什麼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章 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 第二十八條 律師的作用可以爲: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5、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二、律師的分類

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爲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爲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爲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爲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另外,律師必須透過國家司法考試,否則不能獲得律師執業證。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律師分爲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兩種。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在履行律師職責時具有相同的權利、同時承擔着相同的義務。

對於勞動合同的效力發生糾紛的情況下,當事是可以聘請律師來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的,但必須符合法律 規定的程序,如果律師在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辯護或者處理時存在違法的行爲,那麼也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