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內不籤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一個月內不籤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在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一個月之內,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此時僅僅是口頭訂立合同的話,則也是視爲沒有簽訂合同的。而要是一個月內不籤勞動合同的話,此時應該怎麼辦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一個月內不籤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法律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有用工行爲即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簽訂的,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兩款不同的法律責任: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這表明超過一年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11個月的兩倍工資;滿一年後,視爲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兩種法律後果同時適用。但支付兩倍工資的時間不是一直支付至實際訂立合同時止,而是到法律擬定的事實即“視爲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止,換句話說即最多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

二、何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以及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則此時單位的行爲就是違反了相關法律中的規定,那麼從第二個月開始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另外如果一年都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則視爲雙方之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是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