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時間勞動法怎樣規定的

加班時間勞動法怎樣規定的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解決加班時間勞動法如何規定的辦法有:
1,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加班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則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但在《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下,則加班時間沒有限制。
3,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安排加班,或強迫加班,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可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同,並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