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浩律師建議:年休假和產假屬於不同的假期類型,用人單位不能因爲女職工休產假,剝奪女職工的年休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女職工的年休假申請,女職工可以透過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待遇,即不低於日常工資的三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業務情況,主動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避免產生勞動爭議後,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待遇。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