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的優缺點

勞動合同期限的優缺點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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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勞動合同期限的優缺點有哪些?

關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優缺點,對於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1、工作時間約定不同前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4小時。後者,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2、合同訂立形式不同前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後者,可以訂立口頭協議。3、工資支付時間不同前者,按月計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後者,受其自身特徵的限制,以小時計酬爲主,且工資的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4、試用期約定前者,除了以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認爲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都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在非全日制中,當事人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5、購買社保繳納的承擔者不同在全日制用工中,無論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爲勞動者繳納至少是“五險”,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在非全日制用工中,除了企業應當依法爲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外,對其他各項保險費,都由勞動者以個人身份繳納。6、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者,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按《勞動合同法》規定離職手續的;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後者,企業可以隨時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卻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使得用工更靈活,成本更低。7、勞動關係的排他性前者具有排他性,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者,勞動關係不具有排他性,員工可以與兩個及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同時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關係,但是後一個勞動關係不得影響前一個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