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單位必須續簽勞動合同

什麼情況單位必須續簽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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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單位要續簽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是否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企業應儘早作出決定。企業若不想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應提前書面通知員工並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即時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如果企業既未和員工續訂勞動合同,又未即時辦理終止手續,則很容易便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一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企業再想解除勞動關係,就需承擔更多的法律風險,在特定情況下,還需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甚至支付2倍工資。對此,企業應該引起足夠重視,儘量使手續完備,避免產生糾紛。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若有以下情況,企業必須續訂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現在員工和單位簽訂的合同基本都是固定期限的,在合同到期之前,雙方會協商是否續簽。如果續簽合同,單位要提供一份新的合同簽字蓋章。在續訂合同上面,起止日期是上份合同到期日的次日。合同終止日期看具體協商結果,這個沒有統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