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的提起

反訴的提起

反訴的提起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爲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爲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第一, 反訴的提起。一是反訴必須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否則就無法與本訴合併審理,不能達到反訴的目的;二是反訴只能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不能在法庭辯論終結後提出,更不能在二審程序中提出。

  第二, 反訴對象的特定性,也就是說反訴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對本訴的原告提起。通常認爲,本訴與反訴的雙方當事人不能增加也不能減少,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進行了調換。

  第三, 反訴請求的獨立性。其獨立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應按起訴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訴具有獨立的訴的要素,即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三是訴一經成立,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也不因原告放棄訴訟請求而失效,這一點是反訴制度的實質,也是判斷是否構成反訴的標誌,是關鍵的內容。

  第四, 反訴的目的具有對抗性,即反訴的目的是被告爲了抵消、排斥、併吞原告的訴訟請求,使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對自己履行義務而提出的。被告透過反訴所能抵消的往往是原告訴訟請求的一部分,但也可以是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