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員工自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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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還要賠償嗎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因此,如果是員工自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不需要像員工進行賠償,而且,公司還應該改書面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如果雙方在確定了勞動關係後,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工作的期限,雙方在簽訂完勞動合同後,也是需要交給雙方進行留存,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也是可以向勞動仲裁提出申請並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