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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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勞務派遣合同,是指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後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進行派遣的合同。  2、勞務派遣制員工是指和用人單位委託的勞務公司或人力資源中心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屬於服務單位正式員工,說白了就是臨時工,不到萬不得已不要去,主要出現在一些低下工作,如操作工等!比如你在A工作,但是A與B有協議,你與B籤合同,由B派你到A工作,你與A木有合同關係,你是B的員工。  3、勞動合同制員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制是與勞務派遣制等其他用工形式相對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制是我們和所工作的單位籤勞動合同,屬於服務單位正式員工,可長期工作,在單位有升級機會,發展空間大,比較有保障。比如你在A工作,你與A直接籤合同。  4、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期限方面的區別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爲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長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自由約定。  2)、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區別關於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做了相應的規定,其中關於勞務派遣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如下:  (1)因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勝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及第41條有關經濟性裁員的規定來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雖然尚處於起步發展階段,但已在我國顯示出促進就業的重要作用。在今後一段時期內,勞務派遣將作爲一種重要的用工形式,繼續發揮其特殊的作用。瞭解相關法律規定,是派遣員工維權的基礎。  5、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由勞務派遣公司自行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