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緩刑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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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是什麼

這個沒有硬性規定的程序。判處緩刑也不是說一定要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這點法律上並沒有硬性的規定。主要還是看您跟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如何簽署的,如果合同中對這一部分有明確的說明,那可以按照每個公司正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流程來辦理工作交接、社保帳戶關停等。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刑事責任是指:

1、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2、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免予刑事處罰的。

勞動者被判管制、緩刑的,因不需收監,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要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可以由你們單位決定,法律法規並未作強制性規定。但勞動者被判管制、緩刑,用人單位不解除合同的,需要配合當地公安機關對犯罪分子進行監管,這也是公司或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好多的情況在相關法規上沒有有強硬的規定,這就給了企業和用人單位很大的靈活空間,可以依據企業自身的運營特點和員工的優缺點等情況綜合考慮分析,然後再決定是因爲員工的錯誤解除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還是給員工一次機會讓他可以改過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