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紀律

勞動合同違約紀律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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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主要指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根據國務院頒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7條規定,對“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工作不負責,經常生產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責令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由企業根據情節輕重確定,從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勞動法》第9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除了要負經濟賠償責任外,有時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如職工違紀後,企業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辭退和經濟懲罰等處分。企業違反《勞動法》有關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規定和標準的,由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用人單位及其責任人員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