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試用期沒有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試用期沒有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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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作出勞動合同解除處理應具備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訂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業務水平、戶籍關係等);



    2、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以上四個要件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定要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考覈、評價,並在試用期內作出解除合同決定。



    需要明確的是,不管是試用期還是正式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就需要嚴格按照合同的內容進行履行,如果不履行相關職責就構成了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爲。如員工在工作期間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等情況,就應當及時在試用期內進行嚴格的考察和檢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