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源自強姦罪 

嫖宿幼女罪源自強姦罪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嫖宿幼女罪”源自強姦罪 

  嫖宿幼女罪不是新近事物,早在80年代就有了。 1986年《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該條例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強姦罪論處。

    據樑浩健,孫旭東編著的《治安管理法問答》一書解釋,《條例》把嫖宿幼女作爲單獨一款予以突出,並且規定只要是實施了這種行爲,即作爲犯罪論處,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幼女的特殊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這時《條例》只是單列出嫖宿幼女罪,處罰依然以強姦罪來論處的。《條例》所指嫖宿幼女行爲的實施者,在主觀上有姦淫幼女的目的、客觀 上有姦淫幼女的行爲,這種行爲與姦淫幼女罪相比較,在本質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條例》明文規定,嫖宿幼女應以強姦罪(或確切地說是姦淫幼女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