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共同購買的房屋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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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分手共同購買的房屋如何處理?

問:我與李某是一對情侶,爲籌備婚事於2011年5月共同購買了一套房產,並與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所購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稅等由李某支付,李某還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了貸款20餘萬元。去年我二人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房屋產權登記在我們兩個人名下。但是隨後我們爲瑣事發生糾紛,感情破裂而分手。分手後,我們多次協商處理該套房產未果。請問,情侶分手時,共同購買的房產該如何處理?

答:關於不動產的權利歸屬問題,我國實行登記生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不動產的產權人以登記爲準,故該套房產的權利人爲你與李某。共有人享有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由於該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稅等由李某支付,在分割上應該適當考慮雙方應得份額。因此,雙方應該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