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懷孕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 懷孕解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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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懷孕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明確的說明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和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二十九條說明了應該給以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老部發[1995]309號)是對勞動法的補充,其中的第30條對勞動法中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的衝突部分做了說明。依據這一點,只要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可以和懷孕的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需要打醒十二萬分精神的是,勞動合同包含了試用期,沒有單獨的試用期合同之說,而且,1.勞動合同必須是合法有效的,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只約定了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合同期,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就是合同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不能按照試用期內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2.試用期生效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①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因爲法律規定試用期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合同,試用期將被認爲不存在,或者說不成立。②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如果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那麼包括試用期條款在內的整個合同都是無效的。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有試用期。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或者招聘簡章、入職表等檔案中單方規定的試用期不能視同雙方約定的
試用期。④試用期的長短和次數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的次數和長短問題,該問題請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條款。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如果簽署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少於三年的,則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無效。
    附: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 30.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爲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 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況,只要勞動者同時存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