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裏未註明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裏未註明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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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勞動合同違約責任

違約金是指合同中約好的,當事人一方不實行合同時向對方交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乙方的勞動合同違約責任:
(1)勞作者違背效勞期約好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約好向用人單位付出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越用人單位供給的訓練費用。不得超越效勞期尚未實行部分所應分攤的訓練費用。用人單位與勞作者約好效勞期的,不影響依照正常的薪酬調整機制進步勞作者在效勞期期間的勞作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訓練費就不能約好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作者能夠在勞作合同中約好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作者能夠約好離職後竟業約束條款,爲確保這些約好能夠履行能夠約好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景象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作者約好由勞作者承當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