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簽訂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
2、發包方與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對解除合同的事項做了相關約定,當出現約定事項時,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爲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被騙簽了合同屬於法定可撤銷合同,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法定可撤銷合同有有:一方實施欺詐行爲簽訂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簽訂的合同;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簽訂了合同;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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