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承包土地合同法律效力

沒有簽訂承包土地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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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凡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麼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麼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麼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爲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

(3)集體合同對產業的效力。集體合同對產業的效力,是指對於從事集體合同規定的同一產業的職工、企業所具有的約束力。由於我國目前的產業工會不具有訂立集體合同的權利能力,因此,我國尚不存在集體合同對產業的效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