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但醫療期未到期應該怎麼辦?

合同到期但醫療期未到期應該怎麼辦?
律師解析:合同期滿時勞動者尚在醫療期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雙方勞動合同,應將合同期限延長至醫療期結束。所謂勞動者的醫療期,是指依據原勞動部頒佈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根據其工齡情況,依法享有的停工治療並發放病假工資的期間,而非勞動者治癒所實際需要的期間。
醫療期滿,勞動合同終止,是否續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決定。
1、當醫療期滿時,員工治療仍未結束,續簽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員工可以履行新的勞動合同,但員工還在治療當中,不可能履行新一期的勞動合同,所以這時公司可以選擇不續簽。
2、當醫療期滿時,員工治療結束,完全康復,這時勞動合同終止,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分不同情形而定。
(1)如果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且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必須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如果員工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有權利選擇與其不續簽勞動合同,但要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