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僱員因爲從事僱傭活動而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僱員從事僱傭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僱傭者有過失,僱主可以減輕責任。3、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