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薪調崗的賠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除非單位有法定理由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單位才能實施調崗。如果未取得一致,那麼單位沒有法定理由就不得強行調崗。
可以選擇這樣兩種維權途徑:
一、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恢復原崗位。
二、如果單位在勞動者不到新崗位時拒不安排崗位、停發薪水的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辭職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降薪調崗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