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扣除最長的期限

個人所得稅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一個納稅年度。具體規定如下: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資訊,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
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彙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訊,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資訊,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彙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訊,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個人所得稅扣除最長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