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扣除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所謂應得工資收入也就是開除之日到勞動合同到期之日的工資。《勞動法》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三)勞動生產率;(四)就業狀況;(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