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從什麼時候開始交

按照勞動法規定,員工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保,就是員工開始工作的第一個月,或者說簽訂勞動合同就應該繳納社保,符合簽訂正式合同後開始爲員工繳納,有無法律明確規定其時間。
1、勞動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單位應自實際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的應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
2、簽訂合同後,單位就應當依法爲勞動者申報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應由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
3、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保費數額。
4、單位應在用工之日的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在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爲職工繳納社保費。
5、繳納社保時間是國家政策是1999年出臺《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各省、市和行業的繳納時間都不一致,最早的1992年,國企基本上是1994年就開始繳納。
《勞動法》第72條

社保從什麼時候開始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