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一般多長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一般多長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爲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