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調崗並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也就是說如果需要調崗的話,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合同。因此,這就對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變更無效。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